车辆肇事,挂靠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19.01.2015  13:04

【案例】

朱某的出租车挂靠于A 运输公司,以A 公司的名义运营,定期向公司缴纳管理费。不久前,朱某在运营中因超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秦某撞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全责。秦某担心朱某个人的赔偿能力有限,遂要求A 公司和朱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A 公司则以挂靠协议中约定“挂靠人在营运过程中的一切民事赔偿责任与被挂靠运输公司无关”为由,不同意赔偿。请问,挂靠车辆肇事,挂靠单位是否也要赔偿?

【解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此规定的主要理由包括:首先,以被挂靠人的经营许可证和名义从事运输经营,对交易相对人和不特定的道路交通参与人而言,都使他们产生了一种信赖,信赖以此经营许可证和名义从事经营的人具有一定资历、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其次,机动车运输经营属于一种高度危险活动,依据侵权责任法及其理论,从某种危险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挂靠人恰恰从挂靠经营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再次,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较小的责任,会纵容挂靠这种违反运输管理秩序和交通法规的行为,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以私法的手段实现公法目的。最后,侵权责任法更加关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根据上述规定,秦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朱某和A公司连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