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聚餐员工酒驾身亡 公司未尽职需担责赔偿

11.01.2015  15:34

  2014年1月30日,王某所在的公司组织员工分批进行年终聚餐,王某等12名员工为当日中午第二批进餐人员。聚餐过程中,王某等人喝了两瓶白酒和若干啤酒。聚餐结束后,王某自行骑摩托车回公司休息,途中不料与路肩发生碰撞,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中午死亡。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68mg/100mL。江西省南昌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出,王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王某家属将物业公司及聚会组织者韩某一起告上法庭。

  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偿付死者家属赔偿款17.3万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死者王某在聚会饮酒后,其明知醉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仍然驾驶车辆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员工聚餐的组织者,应尽到相应管理、维护秩序、安全保障的义务。

  物业公司在规定了聚餐不得喝酒的情况下,未对员工买酒、喝酒进行劝止,且在死者王某醉酒情况下,未通知其家属,也未安排人员送其回家,而是放任其骑摩托车回家,物业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物业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韩某组织聚会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法院综合王某与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双方的过错比例为7比3,据此作出如上判决。(郭宏鹏  刘国华 黄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