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罪犯狱内病死 家属向监狱索赔83万

11.09.2015  12:44
原标题:罪犯狱内病死 家属向监狱索赔83万

2013年10月24日,郭华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期间生病,后因抢救无效死亡。郭华家属认为,监狱未尽到救治义务,并且在郭华死后没有对其进行尸检,提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83万元。9月10日,双方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参加质证会。

2011年,郭华因犯强奸罪被桂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从2011年7月22日至2021年7月21日,并于2012年6月28日被收押至湖南省郴州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3年10月24日,起床后活动表现正常的郭华突然在下午出现了呕吐、昏厥的现象。于是,工作人员将其带到监狱医院就诊,他又开始有血压降低、呼吸急促等症状。当天晚上8点左右,监狱方将其转院治疗,紧急送往湘南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救治,并联系家属。入院后,郭华被确诊因肺部感染,肾功能不全和酸碱失衡等病因,导致感染性休克。

次日凌晨1点40分左右,郭华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死亡。

郭华家属认为,郴州监狱以已与郭华家属达成《罪犯郭华病亡善后处理协议》为由将其火化,造成无法查明死亡原因。他们提出,监狱方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于是,提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3.4132万元。

郴州监狱认为,在对郭华的救治过程中,已经尽到了职责和义务。不仅平时主动发现郭华身体不适,还及时将其送往社会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此外,救治医院也出具了死亡证明,证明郭华属于正常病亡。

此次质证会上,双方就郭华死亡原因及认定、郴州监狱是否对其进行了及时的救治等几个焦点进行举证。

焦点1:郭华死亡原因和认定

郭华家属:郭华的父亲认为,郭华虽然是罪犯,但其生命权和健康权仍然依法享有。在发现其身体不适时,郴州监狱应该及时实施救治。在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应由医疗机构检查病因,以便做出正确的善后处理意见。但是,监狱以善后处理协议的方式认定死者属于正常病亡,既不科学,更属违法。

郴州监狱:郴州监狱法制科的负责人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只有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下,才会进行尸检,而郭华经过医院证明,是属于正常病亡。

依据《监狱法》和相关文件规定,罪犯在监狱内正常死亡是由监狱医院做出医疗鉴定,在县级以上(含县级)非监狱医院死亡的,由该医院开具死亡证明。”他认为,郭华家属提出的死亡鉴定主体是错误的。此外,他还提出,郭华病亡之后,在场的家属和检察机关均对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没有提出异议。

焦点2:监狱是否进行及时救治

郭华家属:郭华父亲介绍,儿子以前身体挺好的。但最后一次在医院看到他时,他躺在病床上,显得很虚弱。

其代理人说,郭华从发病感染到死亡有3天时间,一开始只是头疼呕吐,最后发展为休克型血压,“等到要被送到医院去,病情已经很严重了,说明监狱没有及时采取救治措施。

另外,他还提出,当时在湘南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时,医院曾两次向郴州监狱建议将郭华送往ICU进行进一步治疗,但监狱方以先观察一段时间为由没有这样做。

郴州监狱:郴州监狱法制科负责人认为,郭华在10月24日出现了昏厥和呕吐等异常情况之后,监区马上将其送到监狱医院进行及时救治。当发现郭华的病情危急,监狱启动了罪犯外诊绿色通道,及时将其送到了医院治疗。

对于未将郭华转入ICU进行救治的说法,该负责人提出,依据医院病情介绍的记录,当时是医生给出的一个建议,并非急救过程中必须采取的手段措施和程序。

焦点3:善后协议是否有效

郭华家属:代理人提出,郴州监狱以与郭华家属达成了《病亡善后处理协议》为由,将郭华火化,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

当时签订这份善后协议时,是郭华的父母经手的,两个老人家不懂医学知识,没办法判断儿子的死亡原因,才签了字。”他说,鉴定结果都没有出来,就达成了协议,没办法提出异议,在程序上显然是违法的。

郴州监狱:郴州监狱法制科负责人认为,在这份善后协议上郭华家属的签字,包括加盖手印都是自愿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因此,对方所提出的因为没有医学常识等原因才在上面签字,这个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