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小麦竞价交易实施细则

16.09.2014  19: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受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委托,新疆粮油中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承担本次自治区政策性小麦竞价交易相关工作。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本交易细则只适用于新疆乌鲁木齐北站国家粮食储备库承储19910吨政策性小麦的竞价交易活动。

第二条 自治区政策性小麦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电子竞价交易方式进行。新疆乌鲁木齐北站国家粮食储备库作为本次交易活动的卖方代表,具体负责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次交易的买方是新疆区域内已取得国家粮油信息中心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购买资格自愿报名参加的面粉加工企业。

第三条 批发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参加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方企业须向批发市场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报名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须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批发市场,办理网上竞价交易相关手续。

交易客户须在会前一个工作日18点前向批发市场预交保证金110元/吨(含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以确认其交易资格,该预交的保证金不得抵作货款使用,同时,付款时应注明交易客户名称并向批发市场进行确认。保证金不足者不能继续交易。

保证金账户: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建设路支行;

开户行行号: 103881000084;

帐户 :新疆粮油中心批发市场。

帐号: 30000801040000417

货款结算账户: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开户行行号: 203881000104

帐号: 20365999900100000422771

户名: 新疆粮油中心批发市场

第五条 新疆乌鲁木齐北站国家粮食储备库作为卖方须提前两天向批发市场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小麦竞价交易清单(委托书)》,以及起拍价格、农发行账户、粮食质检报告等相关内容。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第六条 交易客户通过资格审核并交纳保证金后,批发市场向其发放交易代码、密码、电子密钥等相关资料。该资料为交易客户的资格凭证,属交易客户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七条 批发市场交易前在自治区粮食局网站(www.xjgrain.gov.cn)、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或交易大厅公告交易的相关信息,交易客户应及时了解。

第三章 交易地点、时间

第八条 现场交易地点设在新疆粮油中心批发市场交易大厅(乌市新华北路80号金谷大酒店三楼多功能厅)。

第九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11:00—13:30(北京时间)。

第十条 批发市场将根据交易的规模,允许交易客户派出1-2名交易代表入场交易,交易代表提前入场,做好交易准备。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批发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更,批发市场另行通知。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批发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批发市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调整,但应按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方式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进场人员应爱护交易设备、设施,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指挥。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批发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并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交易报价为卖方仓库、仓堆交货价,包装、出库及以后的所有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十六条 竞价交易按标的序号顺序, 依次按交易节(五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

第十七条 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十八条 在标的底价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十九条 竞买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的数量的不得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条 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买人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成交价,该竞买人为标的买方。

第二十二条 合同自系统确定成交之时起生效。交易成交后,成交双方签订《新疆地区网上粮食竞价销售交易合同》。批发市场负责将成交情况报送相关部门。

如果买卖一方因为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签订合同的,视同认可合同条款,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竞价交易会未成交的标的将定期在每周二上午11:00—13:30(北京时间)进行网上竞价交易,直至所有标的交易完毕。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四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卖方按照提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小麦竞价交易清单(委托书)》确保粮食按质、按量及时出库。

第二十五条 每笔合同的履约时间为以本系统确定的成交之时起生效。买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30天内将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货款结算账户,否则视为违约。

批发市场收到货款后,按买方《提货申请单》要求,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并于当日将《出库通知单》传真至新疆乌鲁木齐北站国家粮食储备库,承储库点应及时安排发货。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交价为卖方仓库、仓堆交货价,不含包装。如需要在库内汽车板交货的,汽车板前费用为30元/吨,由买方负担。汽车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具体包括:散装出库时,包括装车、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等费用;包装出库时,还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费用。出卖人承储库收取汽车板前费用30元/吨后,应开具发票。承储企业不得收取出库费以外的任何费用,违者按《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承储库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承储企业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出库由买方确定,如需散装出库,倒袋费用由承储企业负担,包含在汽车板前费用之内。

第二十八条 自成交之日起,买方可到承储企业查验货物,承储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承储企业应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积极组织,按不低于日出库能力正常出库。买方应在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承储企业,安排均衡出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承储企业要积极配合,保证出库时间。

第二十九条 买方应在合同执行期内凭《出库通知单》和有效身份证明到交货地点提货。卖方如对《出库通知单》存在异议,应及时向批发市场确认后方可发货。卖方按照成交价格和合同数量,向一般纳税人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增值税免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双方签署《验收确认单》,承储库当日将《验收确认单》传真至批发市场,批发市场根据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扣除交易费及未履约部分的保证金后向卖方拨付相应的货款。

第三十条 同一买受人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标的物数量若小于2000吨(含2000吨)的,出库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45天完成出库,标的大于2000吨的,出库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60天完成出库。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货物的交割,批发市场在收到《验收确认单》5个工作日内,与新疆乌鲁木齐北站国家粮食储备库进行货款结算。

逾期未交割完毕的货物,因买方原因在合同规定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由卖方以书面形式给批发市场提交情况说明,买方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日内必须向批发市场书面提出。如买方未提出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10日后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批发市场与新疆乌鲁木齐北站国家粮食储备库结清货款。逾期未出库完毕的部分,交割库有权按库内的相关规定向买方收取保管费用。

买方提货时,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第三十一条 出卖人出库的粮食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第4.2.1、4.2.2等款规定执行。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点要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需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数量、水分、杂质等,同时要注明按照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折算后的粮食数量(即为结算标准数量)。

第三十二条 买方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卖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批发市场调解。由批发市场组织新疆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买方提出的异议进行检斤、验质,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成交的标的,批发市场按成交金额的0.8‰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批发市场开出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据,经批发市场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在成交后可转作合同保证金。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批发市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批发市场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买方预交的100元∕吨履约保证金,对已成交的,在小麦完成出库后,买方凭《验收确认单》,经市场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五条 交易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批发市场指定账户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由批发市场按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标准,从买方交纳的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支付给卖方和批发市场。

第三十六条 卖方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数量交货,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批发市场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卖方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支付给买方和批发市场。

第三十七条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批发市场提出申请并经认可后,可延期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否则以违约处理。

买卖双方除上述情况外,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批发市场备案,并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可向新疆粮油中心批发市场申请协调,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向交易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批发市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批发市场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交易细则由批发市场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