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民参保登记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11.04.2016  23: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社 会 保 险 管 理 局 文 件 新社险字〔2015〕54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民参保登记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各地、州、市社保局,“三油一铁”、乌石化社保中心: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民参保登记经办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民参保登记表(单位);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民参保登记表(个人);

3.全民参保登记个人基础信息汇总表;

4.流程图。

2015年9月2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民参保登记经办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准确把握全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维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人社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参保登记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4号)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职工和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的专项行动。

第三条 开展全民参保登记的主要目标是:促进未参保人员参保,未参齐险种人员参齐险种,断保人员接续参保;实现对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告知;积淀人力社保公共服务资源,实现数据大应用。通过全面开展参保登记工作,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核查比对相关基本信息,筛查各类人群的参保状态,形成每个人唯一的社保标识,并实现全国联网和实时更新。

第四条 全民参保登记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我区所有应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全区户籍人口为主,兼顾外地来疆常住人员及在疆参保的流动人员。

第五条 全民参保登记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各级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所)〔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劳保所〕具体经办管理,充分利用街道(乡镇)、社区(村)现有行政、社会资源以及应用购买服务机制做好就业地(单位)或户籍地范围内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组织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协助开展数据采集、核对等工作。全民参保登实行按就业地(单位)或户籍地进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 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查询、分析等环节。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指导全民参保登记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动态管理参保信息;与公安、民政、卫计委等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共享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基础信息,加强全民参保登记管理;编制、汇总、上报统计报表,分析统计数据;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参与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利用部省联网平台,完成全民参保登记数据比对上报等工作。

各级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全民参保登记信息业务、宣传及维护工作,并对乡镇(街道)劳保所的全民参保登记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地区的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全面掌握本地区居民社会保险参保情况。

乡镇(街道)劳保所负责登记参保人员的基础信息和信息变更登记的初审、录入工作,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宣传等工作。

基层平台负责辖区内人员的入户调查登记工作,收集、上报参保登记资料;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资料,并协助做好参保登记宣传与解释等工作。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民参保登记的宣传工作,制订、落实宣传计划。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深入学校、医院、企业、社区(村)等场所宣传社保政策,提升全民参保登记意识。

第二章 参保登记

参保登记环节包括社保业务系统参保登记信息比对、基础信息收集、信息整合与调查对象的筛选、信息调查核实和信息传输、核实与入库等内容。

第七条 建立自治区级集中管理的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

(一)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比对、整合全区参保人员在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系统的信息,主要数据项包括个人基础信息指标项和单位基础信息指标项以及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状态信息,信息完整、准确的参保人员信息直接确认参保登记。

(二)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沟通协调公安、民政、卫计委等部门,多渠道取得本地完整的人口数据信息,建立高效畅通的信息交换机制,将已参保人员信息与公安、民政、卫计委等部门的信息进行比对,并采集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中未参保人员所需信息。

(三)将已参保人员登记所需信息和比对后的未参保人员登记所需信息汇总后生成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自治区、地州(市)、县(区)、乡镇(街道)四级联网共用。通过内网清理、外部比对,以及在联网数据库中比对异地参保信息,清理重复信息、剔除无效信息、纠正错误信息,产生可确认的参保信息和需通过调查等采集信息的人员对象,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民参保登记表(个人)》(附件1)(以下简称《个人登记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民参保登记表(单位)》(附件2)(以下简称《单位登记表》)。

第八条 开展全民参保登记。

(一)各级经办机构从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中,生成本辖区调查对象和《个人登记表》,并将调查对象和《个人登记表》下发各乡镇(街道)劳保所。由各乡镇(街道)劳保所、基层平台开展入户调查,对登记信息不完整的逐项采集完善,对未参保人员进行重点调查,了解未参保原因并动员其参保。入户调查时,一般以2-3人为一组,并佩戴统一的工作证。

(二)基层平台将经入户调查后的《个人登记表》进行整理确认,并对《个人登记表》中新采集的信息和收集的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一并提交乡镇(街道)劳保所;乡镇(街道)劳保所负责将《个人登记表》新采集的相关信息录入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

(三)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乡镇(街道)劳保所上报的调查核实信息,符合规定予以入库。

(四)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从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中,生成本辖区人员的《单位登记表》,并组织人员对需调查的单位进行走访调查,并将采集的相关信息录入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

第九条 新增人员参保登记。

新增人员(包括跨省迁入户籍人员、新增常住人口和新生儿)参保时,本人或监护人或指定代理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和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户籍地乡镇(街道)劳保所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写《个人登记表》,乡镇(街道)劳保所将《(个人)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录入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

第十条 参保登记人员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劳保所申请变更,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修改“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等信息的,乡镇(街道)劳保所凭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变更维护。

(二)修改“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户口性质”的,乡镇(街道)劳保所凭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对变更内容进行初审,并报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由县(区)经办机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维护。

第十一条 参保登记人员〔包括新增参保(含新增险种)、中断参保、接续参保、转移参保、终止参保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各级经办机构应根据社会保险业务系统数据库中参保信息,及时维护更新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的参保状态。

第三章 分析与应用

第十二条 开展全民参保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与应用,支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精算等宏观决策和业务经办管理服务,为制度的完善、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定期对全民参保登记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生成相关报表《全民参保登记个人基础信息汇总表》(附件3)及对应人员明细数据表,掌握辖区内人员参保情况,实现精确化管理。

第十四条 通过数据统计,掌握户籍人口本地、异地参保情况,以及未参保原因,实现人本服务,防止漏保、重复参保和重复领取待遇,提高经办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 通过对相关指标统计分析,掌握社会保险覆盖情况,摸清底数,综合评估各地覆盖面资源情况,拟定科学的扩面计划,针对性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各类人群的覆盖。

第四章 数据安全和保密

第十六条 能够接触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的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严格执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相关信息不等用于商业交易或者盈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十七条 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以及网络安全、容灾备份等内容应遵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自治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全民参保登记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自治区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