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19.07.2017  00:14
   原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金融产品交易场所须经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  

  今后,在各地州,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信贷、证券、保险、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开展信贷、证券、保险、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各地州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

  《办法》所称的交易场所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其他各类交易场所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州设立交易场所,除应当报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应当由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初审并出具意见、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新设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为自治区属企事业单位的,由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交易场所或以任何形式组织交易场所的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交易场所应在其名称中标注“交易所”或“交易中心”“交易市场”字样,交易场所名称与业务产品内容要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变更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服务器所在地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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