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统计督察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06.11.2018  03:31

  为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做好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自治区统计局起草了《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10月10日自治区“两办”联合印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85号)。

  《实施意见》由七个部分组成。一是指导思想;二是统计督察范围和对象;三是统计督察内容;四是统计督察的实施;五是统计督察情况反馈和问题整改;六是统计督察工作纪律;七是加强统计督查工作组织领导。

  《实施意见》的印发对进一步提高全区统计数据质量,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依法实施和监管统计调查工作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统计局将按照《规定》和《实施意见》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全区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工作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执行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