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1.11.2014  12:58

  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新政发〔2014〕76号),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合并后的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是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适当提高缴费档次,在原来新农保、城居保100元至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加了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4个缴费档次,鼓励有更高缴费能力和意愿的居民参保缴费。自治区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的补贴,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按每提高一个档次每人每年增加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二是统一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原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55元,原城居保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00元,合并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统一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5元,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45元。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自治区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三是对部分人员给予政策倾斜。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地州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在任的村干部,县(市、区)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对爱国宗教人士、农村“四老”人员、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提高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四是完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五是建立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400元,体现人文关怀和公平公正,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六是统一管理服务。统一社保基金,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统一规定管理、监督和投资运营。统一社保经办信息系统,整合形成自治区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我区2011年全面开展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覆盖面从城镇扩大到农村,从城镇职工扩大到城乡居民,提前一年建成了统筹城乡、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截至2014年8月底,全区新农保已参保人数495.05万人,其中:待遇领取人员94.88万人,城居保已参保人数33.7万人,其中:待遇领取人员6.35万人,新农保、城居保参保率达到99%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