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06.05.2015  13:42

新林劳字〔2015〕172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林业系统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现安全生产与保险良性互动,加强林业职工及公共财产的安全保障。根据自治区林业厅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林业系统内组织开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是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具体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事故社会化风险防范机制得到有效建立并逐步完善。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人员范围

          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所属森林管护人员、公务车辆驾驶人员。

      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

        根据《关于做好自治区林业系统保险工作的通知》(新林办字〔2013〕852号,详见附件)规定,鼓励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系统保险方案》第二条第三款意外健康险,选择适合本单位森林管护人员、公务车辆驾驶人员的保险产品,为上述人员参保。具体业务咨询请与单位驻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联系。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研究指导、沟通协调工作,坚持平等、公开的原则,不得违背参加商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顺利实施。       

请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于5月20日前将参保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厅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关于做好自治区林业系统保险工作的通知》(新林办字〔2013〕852号)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