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9·3”纪念日和古尔邦、中秋、国庆节期间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的通知

29.09.2015  12:42

新林纪字〔2015〕11号

 

  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合署办公事业单位:

9·3”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七十周年纪念日和古尔邦、中秋、国庆节(以下简称“三节”)临近,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狠刹不正之风,按照自治区纪委《关于切实做好“9·3”纪念日和古尔邦、中秋、国庆节期间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新纪办发电〔2015〕79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现就 “9·3”纪念日和“三节”期间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教育,提高认识。各单位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领会8月17日王岐山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关于对“9·3”纪念日和中秋、国庆节期间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提出的要求,清醒认识治理“四风”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清醒认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绝非一阵风,清醒认识反对“四风”工作力度必将越来越大,清醒认识作风建设的要求必将越来越严,始终保持狠刹“四风”的恒心韧劲,弛而不息推进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和林业厅党委“十条”规定精神的深入落实。要认真分析节假日期间可能发生的“四风”问题,在总结运用以往监督检查工作经验、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要充分运用电子大屏、宣传专栏、办公网络和板报等宣传媒体媒介广泛开展宣传,强调各项纪律规定,继续绷紧作风建设这根弦,促使党员干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敬畏法律,守住底线,推动形成廉洁过节的良好风尚。

二、严明纪律,狠抓落实。节假日期间,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两个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狠抓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和林业厅党委“十条”规定、“廉政准则”及厉行节约等相关规定的落实,坚决做到执行不打折、不变通、不走样,坚决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要把严格执行纪律规定作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增强纪律观念,严格执行“九个严禁”:

1、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或收受月饼等各种节礼;

2、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或收受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消费券和电子礼品卡;

3、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互相宴请或不执行公务接待审批报备制度,出入私人会所或利用管护站所、招待所、机关食堂等搞奢靡享受、吃喝玩乐,以及工作日午间饮酒等;

4、严禁借节日之机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以及借工会、学会、协会等名义滥发钱物;

5、严禁公款旅游或参与下属单位、企业或服务对象安排或支付费用的旅游;

6、严禁公车私用或擅自驾驶公车,严格执行节假日公务用车封存制度;

7、严禁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或借赌博活动敛取财物;

8、严禁组织和参与公款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9、严禁利用婚丧嫁娶、乔迁履新、子女升学等事宜大操大办,收取礼金、红包。

三、加强监督,严格问责。各单位纪委(监察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节假日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充分利用网络、电话、媒体等平台,公布举报方式,拓宽监督渠道,受理社会各界和群众举报。要坚决落实中央纪委“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认真梳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查核实,确保线索件件有落实。要坚决杜绝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该立案的立案,该处分的处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对 被自治区纪委督查通报 和“四风”问题屡纠屡犯的单位,要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又追究党委、纪委的领导责任。

各单位节日期间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汇总情况及相关统计表(见附件)请于10月9日前报厅纪委,对监督中发现的不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四风”问题线索一并报送。

举报电话:0991—5813192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