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得再分管其他业务

27.01.2015  18:15

    天山网讯(记者杨若莎报道)近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全区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分工和兼职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再分管所在地方、所在部门、所在单位其他业务;各级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再兼任所在地方、所在部门、所在单位其他党政职务,不再兼任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的学会、协会、议事协调机构的领导职务;各级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兼任政法委书记的要逐步调整,兼任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学会、协会、议事协调机构的领导职务,要报上级纪委批准。

    据悉,中央纪委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以来,自治区纪委多次对全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分工兼职情况进行调研和统计,从统计情况看,全区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分管与纪检监察无关的业务工作和兼职现象比较普遍,并且,这一现象越到基层就越突出。

    据统计,自治区本级派驻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中,兼职和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分别占35.4%和36.9%。地州市级纪委书记中,兼职和分管其他业务的分别占50%和71.4%。县市区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中,分管其他业务的多达90.7%。

    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分管了大量与纪检监察无关的工作,“副业”的工作量远超过“主业”,不仅模糊了监督者的身份,还造成了工作精力分散和纪检监察工作上的“力不从心”。2015年伊始,自治区纪委立刻在全区推开了清理和规范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分工兼职工作,限定清理规范期限,把清理和规范工作作为评价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硬指标”。

    自治区纪委组织部副部长吕栋表示,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当务之急就是要彻底解决好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分心”的问题,使各级纪委领导把心思用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把精力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