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亚生•玉苏甫等7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通知_新文发〔2017〕42号

07.07.2017  20:3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各地(州、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有关地区文化行政部门意见,自治区文化厅决定取消亚生•玉苏甫等7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停止发放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收回7人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证书(证章)。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项目保护单位要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管理,应当支持并督促其切实履行传承义务,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评估。


附件: 取消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人员名单.docx



自治区文化厅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