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22.04.2016  18:27

来源:国家粮食局门户网站    www.chinagrain.gov.cn

国粮办检〔201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自2010年开始,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已连续开展了5年,通过示范单位典型引路和经验交流,推动了各地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为加快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监管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提出的“监管创新年”行动部署,国家粮食局决定,2016年继续开展第六批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并分批次对前五批评定的示范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示范单位创建。 综合考虑前五批示范单位的创建数量和创建效果,2016年,每省(区、市)推荐的第六批示范单位数不得超过1家,推荐对象原则上为县级粮食部门。

(二)示范单位复核。 按照“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定期复核、能进能出”的原则,自2016年起,国家粮食局委托省级粮食部门每年在辖区内选择一定数量的示范单位,对资格条件进行复核,按照“先入先核”的原则确定复核范围,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定期复核机制。原则上示范单位资格条件每三年复核一次,具体由省级粮食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国家粮食局结合各地复核情况组织抽查。对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国家粮食局取消“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称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自2017年起,各省(区、市)在保持示范单位总体数量不增加的情况下,通过吐故纳新方式,继续组织本辖区的创建工作,确保创建质量不下降,示范效果不降低。

二、测评标准

为确保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请各地依照《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附件1,以下简称测评表)要求,从基本条件、组织领导、工作体系、队伍建设、工作制度、执法环境、工作成效、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工作创新等10个方面进行量化测评。依据测评标准,符合基本条件且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可推荐为第六批示范单位候选名单。各地亦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测评项目,完善测评方法。

示范单位资格条件复核工作依照上述标准执行。符合基本条件且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予以保留;不再具备基本条件但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或者符合基本条件且评分在80~90分的,限期半年整改;其他情况的予以取消。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2016年4月)。 各省(区、市)粮食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搞好宣传动员,指导市、县级粮食部门积极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确定本年度复核示范单位范围,安排做好复核前准备工作。

(二)自评(2016年6月底前)。 申报单位严格对照审核标准对自身条件进行逐项自测,符合资格条件的,将《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测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上一级粮食部门初审。纳入复核范围的示范单位也要进行复核自评,填报测评表、《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复核表》(附件3,以下简称复核表),实际条件与初评时发生变化的,应在上报材料中附书面说明。

(三)初审(2016年7月底前)。 市(地)级粮食部门对照测评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单位自评材料进行初审。申报单位自评材料经初审符合资格条件的,如实向省级粮食部门推荐;复核的县级示范单位自评材料经初审完整准确的,由市级粮食部门根据测评情况,提出明确的“保留”“取消”或“限期整改”建议,并详细说明理由,报省级粮食部门。市(地)级粮食部门本级为纳入复核范围的示范单位,直接向省级粮食部门报送自评材料。

(四)复审(2016年9月底前)。 省级粮食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对相关单位情况进行复审。根据复审情况,择优向国家粮食局推荐第六批示范单位候选名单。对纳入复核范围的示范单位也要提出明确的“保留”“取消”或“限期整改”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相关材料报国家粮食局。同时,对限期整改的示范单位要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半年整改期满后再次进行复审,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五)抽查(2016年12月上旬前)。 国家粮食局派出工作组,按照随机选点方式,对各地示范单位创建及复核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及各省复审情况,按相关程序确定第六批示范单位名单和示范单位复核结果,并发文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和复核工作是“监管创新年”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推动基层粮食部门工作的有效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完善的实施方案,逐级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二)实事求是地做好申报、推荐和复核工作。 各级粮食部门要严格按照测评表和复核表规定的测评项目、条件及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测评打分,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不得弄虚作假。要注重实效,坚持优中选优、优胜劣汰,逐步形成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推动示范水平不断提升。

(三)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典型示范作用。 各示范单位要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大胆探索新形势下加强监管工作的有效办法和措施。各级粮食部门要强化工作指导,结合当前粮食流通形势和监管工作发展趋势,因地制宜的组织好本辖区的创建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示范单位基础好、条件优、政府重视等方面的优势,围绕政策性粮食购销存检查、案件查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粮食质量监管、联合执法等重点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分类创建活动,积极为强化粮食部门职能,扩大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社会影响探索经验。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范围外自选主题。省级粮食部门要加大对分类创建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力度,总结推广示范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选择创建效果突出的单位,及时报送典型材料。国家粮食局结合调研、实地审核等进行重点考察,年底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

测评表、复核表和申报表可直接从国家粮食局政府网(www.chinagrain.gov.cn)下载。

附件: 1.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
      2.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
      3.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复核表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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