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油仓储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29.10.2014  04:04

 

 

国粮展〔2014〕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2014年10月8日凌晨,中储粮总公司海林直属库租仓储粮点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导致一栋存储4.27万吨国家临储玉米的钢结构仓房倒塌,部分玉米被火烧毁,大量玉米被水浸泡、被烟污染。事故发生后,国家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任正晓同志立即做出批示,要求迅速派工作组赶赴海林,积极支持配合国资委、中储粮总公司组织指导灭火救粮工作,摸清实情和成因,核查失火责任,落实整改防范措施,严防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最大程度地降低过火、水湿粮食的损失。任正晓同志指出,这次海林储粮失火,是继去年中储粮“林甸大火”后又一次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十分深刻,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须臾也不可放松。要迅速将此次事故情况通报各地粮食部门,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排查,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为深刻吸取海林直属库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粮油仓储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防范和遏制储粮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储粮和消防安全,我局决定在全行业开展“粮油仓储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粮食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火灾事故具有危害大、诱发因素多、事发突然以及扑救困难等特点。粮食和油脂属于可燃、易燃物质。在一定条件下,粮食中的粉尘和油脂中的溶剂还会引起爆炸。目前我国粮食库存总量高位运行,大量粮食露天储存,部分储粮的老旧仓房、钢结构仓房和罩棚防火性能较差,部分库区电气设备、线路老化严重,存在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秋冬季节风干物燥,粮油仓储企业消防安全形势异常严峻,对此各地区(单位)要有充分认识,粮油仓储企业务必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加强检查、指导,切实做好粮油仓储企业的消防工作,严防“火烧连营”事故发生。

 

  二、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粮油仓储企业消防安全专项行动

 

  通过专项行动,切实查清粮油仓储企业的消防安全隐患,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消防意识,全面落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长效工作机制。

 

  (一)专项行动覆盖范围。专项行动按“在地管理”原则,主要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行动要覆盖辖区内所有粮油仓储企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要在本公司内开展专项行动,要求下属企业积极参与地方粮食部门开展的专项行动。

 

  (二)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在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区(单位)要监督指导企业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开展一次彻底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一是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查要制定工作方案,周密布置,覆盖全企业,不留死角,要突出露天储粮、租仓储粮、危仓老库、电气设备以及库区周围环境等重点区域和隐患节点;租赁的仓储设施必需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设施、仓房不得用于储粮;对储粮点周边存在易燃、易爆或污染源的,要立即结合粮食集并调销进行处理。自查要分岗位、科室、企业三个层次自下而上组织实施,保证自查工作质量。自查结束后要形成自查报告,并上报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二是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抽查。抽查的主要任务是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自查工作是否到位,隐患整改措施是否合理和落实等。为提高抽查效果,要保证抽查企业数量。抽查工作可以与消防部门、安监部门联合组织,也可以组织不同地区、企业的人员进行交叉检查。抽查要做好记录,并建立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2.建立一套详细的消防安全隐患台账。通过企业自查和地方抽查,企业要建立一套详细的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并按照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应急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加强对隐患的管理并抓紧整改。企业台账要报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向消防、安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通报辖区内各企业的消防隐患情况。对于未完成露天囤、垛防火改造任务等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于其他隐患,也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尽快整改。涉及三家央企下属企业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要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3.开展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对象要覆盖全体干部职工,培训内容要涵盖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管理制度以及消防知识等,通过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意识和防火能力。

 

  4.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事故应急演练。企业要根据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组织一次全员参加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进一步提升全体职工的应急处置能力,落实各项应急保障物资和措施,完善应急预案,提高企业消防安全应急管理能力。

 

  (三)专项行动的时间安排。此次专项行动为期4个月,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10月20日至11月20日,以企业为主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协调指导工作。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11月21日至12月20日,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组织开展抽查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督查。第三阶段为总结提高阶段。12月21日至2015年2月21日。企业要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修)订消防安全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落实消防安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责任。各省(区、市)粮食局及3家央企要于2015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单位)专项行动总结报至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三、工作要求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必须集中时间、人力和精力,在行业内彻底开展大清查、大整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一是要加强领导。各地区(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布置专项行动,直接带队参与检查工作。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实。二是要精心组织。各地区(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已经布置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粉尘防爆专项整治等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周密布置,有序推进。三是要狠抓落实。企业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建立消防安全长效机制。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联合消防、安监、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督导企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自查、整改任务,研究建立常态化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行业消防安全监管水平。

 

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联系人:汪海波、李鹏飞

联系电话:010-63906928、010-63906977

传  真:010-63906909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粮油仓储企业消防安全隐患汇总表 (略)

 

 

                                                                              国家粮食局

                                                                        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