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粮食局传达学习《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

26.09.2016  14:39

为应对目前高库存下的安全储粮压力,全面落实、层层压实粮油储存安全责任,确保粮油安全储存,国家粮食局出台了《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9月22日上午,昌吉州粮食局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各县市发改委分管粮食的领导及各县市军供站站长传达学习《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

会上,纪检组长殷建春原文传达学习了《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安全储粮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建立安全储粮责任体系;暂行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全储粮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履责不力的,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约谈,责令改正,给予通报,计入所在地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储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储粮安全隐患,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核查、处理。

殷组长要求,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结合《粮食安全县市长责任制》,认真组织粮油购销企业开展学习,深刻领会规定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粮油储存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内容。参会人员表示,在今后的储粮工作中一定严格按规定执行,全面提高粮油储存安全意识,增强储存安全的责任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层层落实粮油储存安全责任,确保粮油安全储存。(田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