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印发《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03.07.2018  19:50

为提高政府制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度,合理核定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近期我委及时制定了《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对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定价成本核定和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突出的特点是:建立激励机制。规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以三年为一个监管周期,如果管道运输企业在监管周期内通过优化运行提高管道负荷率,使实际负荷率高于定价负荷率,或加强管理、节约成本,使企业实际成本低于定价成本,可以获得超过准许收益率的回报。

办法》还结合新疆实际,突出管道燃气配气特点,对重点开支明确了政策标准,如管道燃气配气损耗率原则上新建管网按不超过5%核定、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按不超过4%核定,安全生产费原则上按经营者计提数核定,但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配气收入的1.5%,广告和业务宣传两项费用之和,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实际发生额没有达到当年营业收入5‰的,不得核增。《办法》为全区各地目前正在开展的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监审工作提供了统一政策依据。

附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发改成本〔2018〕5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