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第十一次提高工伤(亡)职工三项待遇领取标准

21.08.2015  12:43

  近日,兵团人社局、财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2014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提高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待遇标准。

  这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兵团第十一次提高工伤(亡)职工三项定期待遇领取标准,此次调整将惠及兵团2800余名工伤职工。根据《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兵团对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进行提待,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241元,生活护理费月人均增加12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增加142元。

  《通知》指出,工伤人员领取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统筹区所在地方2014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由基金补足差额,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属于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