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自治区2017年第一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的公告

24.04.2017  13:30

根据《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新发改能源〔2016〕1366号) 的有关要求,经审核,以下七家企业满足准入条件,可在全疆范围内开展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请各地(州、市)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1. 新疆国合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2. 哈密市国投通汇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3.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4. 新疆同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5. 新疆惠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6. 新疆杜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7. 精河县中亚新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