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税收政策再出新规打造“绿色新疆、洁净新疆”
03.09.2016 04:33
本文来源: 招商发展局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和国土资源厅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自治区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为新疆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加快全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再立新规。
通知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对开采利用尾矿、废石、废水、废气免征资源税;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出的矿产资源和开采低品位矿,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同时进一步规范了纳税人享受资源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标准和程序。
通知要求,矿山开采企业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的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地税、国土资源等部门,对矿山开采企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资质认定文件,矿山开采企业持资质认定文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减免,减免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执行。矿山开采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质必须一年一审核,对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得享受减免资源税优惠政策。
据统计,新疆登记注册的矿产企业有3600多家,2015年共缴纳资源税近66亿元,占全疆税收收入的7.2%。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实际是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打造“绿色新疆、洁净新疆”的宏伟目标又迈出了成功一步。
本文来源: 招商发展局
03.09.2016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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