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引智示范单位申报及年审工作的通知

06.04.2016  20:07

 

 

新人社办发〔2016〕26号

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自治区引进国外 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

引智示范单位申报及年审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外事、科研)部门:

根据《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外专发〔2008〕2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暨引智成果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新人发〔2007〕81号),现将2016年国家(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以下简称“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申报及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申报

(一)各地州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和自治区各单位引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工作,并承担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二)申报国家(自治区)引智基地或示范单位的部门,需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引智工作与成果共享体系管理平台(网址:http://eo.safea.gov.cn/login.php)申报。

(三)所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申报公函。

2.在线打印申报国家(自治区)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申报表一式三份。

3.介绍单位基本情况、引智工作开展情况、引智成果情况以及拟申报基地引智成果示范、推广情况PPT格式文件(20-30幅)。

(四)申报时间。

1.各引智主管部门于2016年5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逾期报送的申请不予参加评审。

2.报送申请材料前,请认真核对所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材料不齐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不予参加评审。

3.申报表中的项目负责人有对公众质疑其申报引智成果答疑的义务,其联系信息将在网上公布,请认真填写。

4.2015年到期的国家(自治区)引智基地和国家(自治区)示范单位对被命名单位引智成果或引智工作仍具有推广意义,愿意继续承担有关示范推广义务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申报,申报材料中应附命名以来有关示范推广工作业绩的报告。

(五)审批程序。

申报报名截止后,国家级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专家评审。自治区级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组织专家评审,对经过专家评审通过的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二、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年审

(一)自治区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需要进行两年一次的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年审(引智基地及示范单位名单附后)。请有关单位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成果推广基地(示范单位)年审表》一式三份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

(二)各有关引智主管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进行年度审查,对其承担的示范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及示范作用进行评估,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报送年度审查的意见或说明材料;未按要求进行年审或未按规定时间网上提交年审材料的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将被视为年度审查不合格。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将对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的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年审报告进行审定之后予以批复。

(四)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年审事宜,请按照有关规定例行报送年审材料,材料包括:介绍单位基本情况、引智工作开展情况、引智成果情况以及引智基地成果示范、推广情况PPT格式文件(15-30幅)。

联 系 人:陈海歌

联系电话:0991-3689756

地 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4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533室

邮政编码:830011

附件:1.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网上申报说明

2.国家级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名单

3.自治区级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名单.doc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