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的通知

12.12.2014  20:4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新人社发〔2014〕101号

 

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病故一次性

抚恤金计发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老干部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老干部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和《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14〕70号)精神,现就我区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确定。

二、提高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三、上述规定执行时间从2011年8月1日起。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要做好衔接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