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19.03.2020  04:2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做好稳就业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突出抓好稳就业这一“六稳”的首要任务,切实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稳定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和谐劳动关系

(一)稳住劳动关系。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问题,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保障员工工资。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三)灵活用工方式。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结合实际采取调休、错时、弹性工时等灵活用工方式开展工作。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最大限度保持劳动关系稳定。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全力稳住就业岗位

(五)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丶失业丶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对全区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对全区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经办服务,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同时,要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大中小微企业划分范围应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划分标准为依据。)

(六)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为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就业岗位和生产、经营的影响,继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发放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南疆四地州按60%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各地可依据基金承受能力,选择按失业保险金标准或社会保险费标准返还。继续实施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减轻缴费单位负担。

(七)稳住重点群体就业。疫情防控期间,要全力稳住已转移就业的南疆四地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持续跟进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协调处理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服务管理,及早与企业沟通对接,做好岗位和劳动力储备。要改进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搭建网上招聘平台;鼓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网上进行双选、签订就业协议。要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网上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持续实施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24小时动态清零工作机制,强化“一对一”跟踪帮扶,按规定及时兑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

(八)优化就业补贴政策落实。疫情防期间,同等条件下,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优先落实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以及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的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支持。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受90日内申领时限限制。

(九)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给予及时办理;对灵活就业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逾期办理缴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三、全力保障就业服务不断线

(十)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安排专人对接了解用工需求,协助企业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保障企业用工急需。

(十一)组织线上招聘活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举办各类现场招聘活动,及时开通各种线上发布渠道和业务办理渠道,常态化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就业服务,制定网上招聘专区,优先发布重点企业用工信息,优先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需求。

(十二)畅通网上办事渠道。要主动公布网上办事指南、服务电话,充分运用公共就业服务网、微信服务号等网上平台,为群众提供线上就业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申领、稳岗补贴发放、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信息更新、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制管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等服务,最大限度便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十三)抓好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疫情防控。要充分发挥多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的作用,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抓紧摸清辖区内已开工企业、工程项目,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坚决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防控工作要求,避免大范围人员流动造成疫情扩散,同时要指导做好劳动者相关防护、劳动、居住场所的消毒等工作。

 

202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