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育津贴随产假调整 产妇可享158天生育津贴

28.10.2017  09:20
原标题:新疆生育保险津贴随产假天数调整 产妇可享受158天生育津贴

  天山网讯(记者赵敏报道)新疆生育保险津贴将随产假天数进行调整,产妇可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10月26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疆根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待遇进行调整。即: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决定》之前休产假至执行日还未休满假期的,按《决定》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已休满的,按原规定执行。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从生育时间起算。

  此外,关于女职工流产的,也将继续落实相应的生育保险津贴待遇。即: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今年7月,新疆出台了产假新规定:凡7月28日前未休完产假妈妈们,不论是一胎,还是二胎,只要“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产假60天,即总计产假158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此次政策调整,将进一步提高新疆企业女职工的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水平。以上调整按照《决定》自2017年7月28日起执行。

  目前,新疆已将国家机关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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