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修订重点生态区转移支付办法 将对29个限制开发区域县市实施奖惩

19.01.2016  12:37

  本报记者杨涛利乌鲁木齐报道 记者日前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了解到,新疆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范围,细化了考核奖惩机制,确保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有效落实,充分发挥好资金使用效益。

  据了解,2013年,根据有关规划,新疆共有53个县市被列为限制开发区域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覆盖县市,其中国家级生态功能区共有29个,自治区级的有24个。上述29个县市政府的干部政绩考核调整为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工业等指标。

  新办法对属于限制开发区域的国家级生态功能区覆盖的29个县市,考核结果优秀的地区予以奖励,考核结果较差及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予以约谈并扣减其转移支付资金。对属于禁止开发区和引导性补助中的考核结果变好的县市予以奖励。对于“轻微变差”、“一般变差”的县市扣减其当年转移支付资金。对于生态环境连续两年变差或“明显变差”的县市全额扣减其转移支付资金,待其生态环境恢复到变差前的水平再予以拨付资金。

  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的实施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各地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