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果蔬菜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根据议程,会议将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广告法修订草案、国家安全法草案、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种子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委员长会议4月10日上午举行。会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4月20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
20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相比二审稿,三审稿在较受争议的核心问题上进行了修改,三审稿规定,剧毒、高毒类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果
去年12月的第二次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希望将“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正式写入法律。但三审稿并未采纳这一意见。
我国对高毒农药采取了严格管控措施,目前高毒农药使用量占农药使用总量的比重不到3%。但仍有12种高毒农药在大田中使用。
由于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尚不可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提出,当前应当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使用环节的管理,同时加快有关替代产品的研发推广。
为此,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同时增加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保健食品需声明“不能替代药物”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对近年来备受公众关注的保健食品议题也有回应。
草案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功效。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与此同时,三审稿增加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草案还规定,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婴幼儿奶粉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
法律委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全国有近1900个配方,平均每个企业有20多个配方,而国外这类企业一般只有2至3个配方。一个企业为市场营销,可随意制定不具有科技含量、对婴幼儿生长发育不具有特别意义的配方。
为确保安全,建议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注册管理。修订案三审稿中,删去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保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
食用农产品使用的添加剂需达标
在超市销售的食品,其厂家需获得许可才能生产,但菜市场出售的农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范畴,按法律规定,生产者不需事先取得许可。
三审稿在继续明确这一点的基础上,增加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且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此外,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如果使用了保鲜剂、防腐剂等各类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广告法修订草案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三年禁代言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三年不得代言其他广告。当天,二次提请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备受关注的明星广告代言有了更严格规定。
近年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广受诟病。该草案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针对一些媒体以健康、养生栏目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现象,草案对此增加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
草案建议,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新闻出版广电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广受关注的烟草广告,二审稿以列举的方式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公共场所、形式等作了进一步限制,即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发布经工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工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外,其他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为促进母乳喂养,草案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并对违反这一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证券法修订草案我国拟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股
证券法修订草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修订草案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股票发行注册的申请条件和注册程序,确立了股票发行注册的法律制度。
草案明确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管机构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草案修改了发行条件,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没有犯罪记供稿)录,发行人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组织机构、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可以申请注册。
近年来,关于证券从业人员能否直接入市的问题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此次,草案明确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但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根据草案,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单位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完成后3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此外,草案还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做了详细要求;规定了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豁免注册的情形;并拟建立股票转售限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