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清分歧 还土健康

28.07.2016  18:07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治研究方阵”揭牌仪式日前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举行,同时,举办了2016年度中国环境资源法治高端论坛。与会专家围绕“生态文明背景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问题”展开讨论,力求共同推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进入快车道。

  2014年4月17日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总超标率为16.1%,耕地点位总超标率更是高达19.4%,土壤污染形势严峻。土壤污染防治已成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但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分散且不系统,缺乏协调性,依照这些零散规定,很难彻底扭转土壤污染的趋势,出台一部全国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刻不容缓。

  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过程中,有几个关键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在立法名称上,有观点认为,立法应当叫“土壤污染防治法”,它结合了环境要素“土壤”与调整行为“污染防治”,主要侧重于“对污染的防治”这一行为之上;也有观点主张,立法应当叫作“土壤环境保护法”,侧重于对土壤环境的全方位保护,不仅仅局限于对土壤污染的防治,同时也对土壤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考虑到我国当前土壤污染的来源和现状以及我国已有的单行污染防治法,在未来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宜采取预防+整治的模式,既有土壤污染的预防,又有土壤污染治理的内容。

  其次,在处理“”与“”的关系上,有观点认为,土壤污染修复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治理污染最重要的是切断污染源,还应构建土壤健康体系、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但综观我国的具体情况,如果只重视预防,面对我国近两成耕地受到污染的问题,解决起来可能会力不从心;如果只重视治理,对另外超八成尚未被污染的土地则又会缺乏关照,所以,在未来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应当兼顾预防与治理,不可偏废其一。

  再次,在修复目标的确定上,有观点认为土壤修复应当以环境为出发点,使受污染土壤回复到最原始状态;但立法需要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如果以原始状态为目标,是现阶段我国的财力甚至是技术均无法达到,也是没有必要的,而且如何定义土壤的原始状态,也是一个纠缠不清的问题。所以,土壤的修复应当结合社会整体发展,以整治和再开发利用所产生的“效益最大”作为主要诉求,根据土地的未来用途确定土壤整治和修复的目标,而这也是国际上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趋势。

  最后,在责任承担原则上,有观点认为,应当坚持“污染者负担原则”,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的费用等责任应当由污染者最终承担,这也符合国际惯例;同时,也有学者指出,我国土壤污染的形成原因错综复杂,存在着历史遗留的土壤污染问题,对于这种情况,污染者负担原则实际上难以实现,应当由政府承担最后的责任。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对于因为因责任主体不明、消失或者无力担责的情况,应当由国家代为承担相关责任。

  土壤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千百万年以来,她让我们的祖先得以繁衍生息,作为我们这一代人,有义务尽最大所能消除土壤污染,给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一方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