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密部署,强化监管,全面提高环境监管能力--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2016年全区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21.04.2016  17:37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自治区党委八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2016年全国、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及2016年自治区环境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6年环境监察工作,我厅印发了《2016年全区环境监察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要点》明确了2016年全区环境监察工作总体思路: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落实全国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坚持“督政”与“查企”并举、“严打违法”与“规范执法”并重,不断创新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督促地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环境监察工作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提高执法效能。

  《要点》从八个方面对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一是督促各级党委政府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度;二是  创新环境监管执法机制;三是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按期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任务;五是以明确环境监管责任为抓手,提高执法效能。六是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平台建设;七是夯实监察基础工作;八是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全区环境监管机构一定要按照《要点》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全面提高环境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