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环境监管执法 努力改善新疆环境质量

09.04.2015  16:17

              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新疆实际,于2015年3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法〔2015〕25号)。

              《意见》对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新常态下的环境监管执法,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和约束环境执法行为,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等六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和时间表。一是要求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按照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大检查通知和《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5〕27号)要求,明确责任,细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环境大检查。二是着力强化环境监管方面,各地州市(行政公署)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11月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方面,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在2015年6月底前将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情况报送自治区环保厅。三是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执法联动,综合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限产整治、行政拘留、移送司法机关、挂牌督办、公布“黑名单”、社会信用体系等措施。四是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地州市人民(行政公署)分别2015年6月和2016年底前,将本地区清理工作方案和清理整改情况报送自治区环保厅。五是严格规范和约束环境执法,自2015年起,自治区,地州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每年要制定稽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每年要对全区30%以上的地州市和5%以上的县(市、区),地州市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执法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健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追究的体制机制。六是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2015年6月中旬前,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及公众的监督作用,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七是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2017年底前,全区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到2017年底,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意见》的落实,将为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新疆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努力改善新疆环境质量上新台阶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