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环境监察稽查 规范环境监察行为

06.09.2016  07:0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及环保部《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28号)精神,按照《2016年自治区环保厅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2016年9月1日~9月4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梁柱带领第一稽查组,对吐鲁番市环保局和托克逊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稽查。

  本次稽查工作严格按照《环境监察稽查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采取调取资料、询问调查、现场核实、综合评分等方式,对吐鲁番市环保局和托克逊县环保局年度环境监察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和污染源日常监管情况、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及环境信访投诉处理情况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稽查,共抽查污染源现场监察档案8份,环境行政处罚案卷8份,环境信访投诉案卷4份,调取各类文件资料26份,现场核查污染源企业8家。

  通过认真稽查发现,吐鲁番市环保局在日常环境监察工作方面基本能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并加大对辖区内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稽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托克逊县环保局能够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各项工作内容,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开展环境监察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稽查组在稽查过程中也发现,被稽查单位部分案卷中存在监察内容不全面、记录不规范,内容不详实等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现场反馈,提出了具体整改意见和要求。下一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针对稽查发现的问题,对被稽查单位下达《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并对被稽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从而起到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作用,为今后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规范化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