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环境监察支队对个别企业自行监测信息不达标进行查处

20.08.2015  13:40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2015年6月29日下达的《关于对未按规定公开自行监测信息的国控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新环监察【2015】62号)内容显示, 2015年4月的自行监测公开信息中新疆众鑫矿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不符合自治区相关规定,未及时上传生产线停运及启运信息,致使自行监测公开信息完成率未达到标准。哈密地区环境监察支队立即对企业开展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责令新疆众鑫矿业有限公司立即按照《自治区环保厅系统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有关工作内部分工方案》内容要求进行整改。同时告知企业如不能按照要求完成上述整改任务,地区环保局将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随着2015年1月1日最新的《环保法》实施以后,环境保护工作日益细化,任何污染源企业都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