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环境监察总队认真落实《自治区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办法》

20.03.2015  20:43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增强环境执法执行力,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我区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工作,近期,自治区环保厅制定并印发了《自治区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办法》(试行)。

  “办法”是指自治区环保厅对环保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命令、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工作目标、计划、任务所要求完成的相关工作及建设项目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严重污染环境及生态破坏或造成一定环境(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提出明确督办、告诫要求,督促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园区管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行为。“办法”明确提出了十种实施挂牌督办的情形、实施程序、督办事项、监管职责、解除程序等方面。

  新疆环境监察总队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办法》,做好挂牌督办企业环境问题现场抽查、跟踪督办、定期上报等工作。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事件,保证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