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环保督查中心反馈对昌吉州环保督察情况 要求加大重点环保工作推进力度

11.09.2015  12:10

  本报讯 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近期联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昌吉州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综合督察,并向昌吉州反馈了督察情况。

  督察采取先期调研、调阅资料、暗查暗访、座谈走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先后听取了昌吉州环境保护工作汇报,座谈走访了有关职能部门,现场检查了重点企业,全面掌握了昌吉州环境保护工作现状。

  督察认为,昌吉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建成“全疆最洁净的地州之一”为目标,全面启动实施“蓝天行动”计划,认真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先后印发了《“蓝天行动”计划实施意见(2014~2016年)》、《自治州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建立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整合组建了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扎实推进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连续5年荣获“落实自治区年度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地州”荣誉称号,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督察发现,昌吉州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与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改善的迫切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一是产业结构带来的环保压力持续加大。“十二五”以来,昌吉州经济快速发展主要依靠能源资源消耗支撑,传统高耗能产业比重偏高,结构性污染带来的环保压力持续加大,部分县市大气环境质量已经出现恶化趋势。其中2014年阜康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奇台县二氧化硫年均浓度比2012年均有所上升。

  二是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有待加强。环保责任考核偏软,压力传导不够,没有真正发挥考核的督促和压力传导作用。全州环保工作的联动工作机制还不健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尚未将新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到相关部门。环境监管网格化监管体系还不健全。

  三是落实国家计划(规划)目标任务要求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方面,昌吉和阜康两市均未完成自治区《乌鲁木齐区域大气污染防治2014年度实施方案》中主要大气污染物控制目标和年度重点治理项目两项任务。按照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5年1~5月,昌吉市PM2.5平均浓度超标48.57%,PM10平均浓度超标65.71%,NO2平均浓度超标8.75%;阜康市PM2.5平均浓度超标48.57%,PM10平均浓度超标21.57%。燃煤小锅炉整治进展缓慢。已建成的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线未投入使用,部分加油站贮油罐和专用运输车辆尚未按照要求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在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方面,污水处理厂普遍存在运行负荷不足、中水回用

  率低、污泥未进行无害化处置等问题,部分污水处理厂存在提标改造工程滞后、超标排放等问题。落后产能淘汰不到位。

  四是重点行业和区域环境问题整治成效不明显。玛纳斯县棉纺企业整改进度较慢,硫磺沟矿区生态恢复工作不彻底,头屯河等流域生态破坏仍未得到根治,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五是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及环保能力建设存在较大差距。部分工业园区布局不合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较为滞后,环保机构、能力建设仍然薄弱。

  六是部分企业(项目)环保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环境违法问题。部分企业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污,固体废物处置问题比较突出,部分建设项目违反环评“三同时”要求,部分企业在线监测装置运行不正常。

  针对综合督察发现的问题,西北环保督查中心会同新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向昌吉州反馈了综合督察情况,要求昌吉州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要加强对全州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环保职责分工。要按照新《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出台的“大气十条”、“水十条”相关要求,切实加大重点难点环保工作推进力度,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不断加强压力传导和考核问责,认真整改综合督察发现的问题,并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和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推进环境守法新常态,努力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