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环保局调整下放部分建设项目审批权限

26.05.2015  21:03

  根据环保部2015年4月9日公布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5月11日,阿勒泰地区环保局调整下放部分水利、农、林、牧、渔、地质勘查、煤炭、信息产业、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石化、化工、医药、轻工、纺织化纤、公路、城市交通设施、城镇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社会事业、机械、轻工、城建、社会事业等(14大类43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同时,为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阿勒泰地区环保局对各县(市)环保局提出了五项管理措施:

  一、切实履行审批职能,做好审批服务。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不得降低环境准入标准。要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调整的衔接工作,认真研究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

  二、加强环评报告质量审查和环评机构管理。一是提高环评文件审批质量。严格落实“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县(市)环保局要建立环评文件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和简化环评文件审批流程,实行集体决策。二是加强环评报告质量审查。在审批环评报告的过程中,环评报告如果存在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环境标准使用错误,环评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评结论,环评结论不明确等问题,将不予审批并记录在案,定期上报地区环保局。三是加大环评机构管理。今后要严格审查、核实环评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在受理报告书(表)时,应对编制报告书(表)机构的资质、业务范围、证书有效期及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等进行审核,对编制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专业类别,以及编制机构与合同签订机构不一致或由其分支机构等签订合同的环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在环评报告书(表)审批过程中,对未落实环评工程师责任制和质量较差的环评报告书(表)不予审批。

  三、加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开力度。今后要加大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力度,要充分利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形式,主动公开环评报告表受理信息、审批结果、批复全文,在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后,严格对公众参与调查意见进行核查。

  四、强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一是加强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要强化“三同时”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职责,切实加强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监督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确保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二是严把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关。此次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各县(市)环保局批准其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将“三同时”监督检查报告作为批准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环评审批指导考核力度。地区环保局将加强对各县(市)环保局环评审批工作的指导和考核,每年6月、12月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市)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文件编制质量、环评档案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环评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地区。如发现把关不严、越权审批或擅自降低环评文件编制等级的,将上收该县(市)的环评审批权;对违规审批的,将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对情节严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