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

28.07.2016  16:37
  自2016年1月1日起,自治区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每人每月270元、340元,惠及新疆1.8万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今后自治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新疆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成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为解决这部分人员在生活上的困难,自治区分别于2006年、2007年建立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和制度,与国家制度相比,自治区扶助制度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女方享受政策的年龄从49岁提前至45岁。

  同时,自治区不断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力度,分别于2012年、2014年两次提高中央和自治区扶助标准,独生子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由制度设计之初的每人每月80元、100元,提高至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

  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取消城乡差别,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体现了政府基本公共政策城乡一体化的理念,对农村居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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