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3月起施行

02.03.2015  13:02

新疆网讯(记者李宁艳报道)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施行。民用燃气表使用周期为10年,今年3月1日以后到期的燃气表,更换费用将由燃气经营企业买单,3月1日之前已到期的燃气表用户需交费更换燃气表。

市建委政策法规处处长肖忠昨日介绍,条例共八章五十六条,明确了管道燃气设施维护和更新。

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用户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的阀门为界,阀门之后的软管及燃气燃烧器具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指导服务,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阀门和阀门之前的管道及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管理,费用由燃气经营者承担。也就是说,3月1日以后到期的民用燃气表更换将由企业买单。

据了解,燃气表作为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需更换新表。燃气表检定周期一般为6年,使用周期一般为10年,不能超限使用。

燃气表超过使用年限后,其接口及内部构件均易老化、碳化,如不及时更换,极易造成漏气,引发燃气事故,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市建委燃气与供热管理处处长杨文介绍,乌鲁木齐燃气用户超过110万户,超期燃气表超四成,达到近50万块。目前已经新旧更换的超过5万块。

杨文说,民用燃气表在今年3月后达到10年使用期限的,都由燃气企业免费更换。也就是说超过60万块民用燃气表在到期后将由企业买单。今年3月1日之前已到期的燃气表用户需交费更换燃气表,每块燃气表费用及安装费大致在400元。

此外,条例规定,每年至少对非居民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免费安全检查,对居民用户每两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提前5日告知用户,并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指导;上门服务、安全检查时,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亮点解读

亮点一:民用户不应使用超期燃气器具

条例规定,用户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杨文:燃气用户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二:停气需提前48小时告知用户

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报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前48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

杨文:企业可通过报纸、互联网、居民小区宣传专栏等进行停气告知宣传。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三:加气站违规加气至少罚款1万元

杨文:加气站向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储气瓶加气或者向机动车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装置加气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向无压力容器使用证的机动车储气瓶加气;向与使用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机动车储气瓶加气;向机动车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向超出压力容器使用证有效期限的机动车储气瓶加气;向未经质监部门许可非车用储气瓶的安装单位安装气瓶充气均属于违规加气范畴。

亮点四:要有燃气应急储备方案

肖忠:燃气经营者、单位燃气用户应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专业人员和应急设备,确保安全正常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