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发文煤炭资源税计征由从量改为从价

15.10.2014  20:5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我国煤炭资源税从12月1日起,将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两部门同期发布了《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此次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主要包括清理涉煤收费基金,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以及调整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政策三部分内容。

  根据《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后,结合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将税率幅度确定为2%~10%,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拟定适用税率。现行税费负担较高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

  同时,自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针对煤炭、原油、天然气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青海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新疆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此外,两部门还明确自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到6%;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