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日下,给职工撑起一把“遮阳伞”
连日来,我区持续高温天气,部分地区达到了40摄氏度以上。气象部门也多次发出高温预警。炎炎烈日中,高温炙烤下,劳动者的防暑降温等健康权利备受关注。
我国现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对高温条件下劳动者工作时间、室外露天作业进行严格的规定和限制。比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等疾病,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然而,据媒体报道,仍有部分企业以经营困难等为由,随意降低职工的劳动保护标准。应当说,处在劳动关系弱势一方的职工有苦难言——在就业压力依然巨大的背景下,他们中的许多人不得不小心翼翼,“犯不着为了几十元高温费丢了饭碗”,成为一些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普遍心态。这并不应该成为忽视职工高温保护的理由。近年来,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的事件时有发生,高温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损害。
“高温关怀”和“高温保护”体现的是生命关怀。高温天气下,户外作业的工人一方面要顶着难耐的酷日,另一方面还要消耗巨大的体能,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危害他们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是企业经营者,还是政府部门,关心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也是一项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之责。在特殊天气里,多给职工一些关爱,为他们辟出一片盛夏的绿荫,给予他们“特别的关爱”,不仅必要,更需要企业、政府依据相关法律和制度予以保护。针对那些无视高温作业风险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劳动监察、工会等职能部门要承担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主动、及时介入,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要立即向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果敢依法处理,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文明和时代的进步。(景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