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地异地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参保地领取社保补贴

18.04.2016  16:49
  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与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社会保险缴纳地与就业所在地分离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解决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因社保缴纳地与就业所在地分属自治区或兵团无法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政策的问题提供依据。

  通知指出,在自治区或兵团范围内从事灵活就业并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应按照灵活就业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按照灵活就业所在地的相关要求,向灵活就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灵活就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据本地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在自治区或兵团范围内,符合条件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按照社会保险缴纳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按照社会保险缴纳地的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缴纳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灵活就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经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缴纳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将补贴资金发给申请人。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工作人员提示,此通知发布之前,在自治区或兵团从事灵活就业且已享受自治区或兵团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其社会保险补贴仍按原补贴办法执行。

  为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2015年3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