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29.08.2016  23:3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财政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2016年8月10日         自治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切实为企业减负,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营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实际情况,制定自治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重点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重点查清本地区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 (二)清理规范,按时返还。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确保在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 (三)健全制度,创新方式。各地要加快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确保保留的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管理有依据,监督有力度,治理有效果。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二、工作步骤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自治区将成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组成的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组,共同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清理规范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落实责任到人。 (二)全面开展清查,建立工作台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原则,组织本地区全面开展清查保证金工作,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填写《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制度统计表》(见附表2),并于2016年8月20日前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三)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清退不留盲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保证金收取单位按时完成清退工作。 1.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2016年6月23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于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于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对保留的四类保证金,按照: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合同价款500万以下的4%、500万至1000万的3%、1000万至1亿的2%、1亿以上的1%的标准收取。 3.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的,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4.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 (四)完善制度,积极推行银行保函方式 各地要抓紧对现行的保证金管理规定进行清理,对应该取消的保证金,排出工作时间表,于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规定的修订或废止工作。 对于需要保留的保证金,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规范费用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各地要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取。 三、工作要求 (一)创新方式,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的作用,加大信用信息公开曝光力度,加强与财政、人社等部门的配合,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二)强化监督,严肃责任追查追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要严格禁止违规新设保证金项目,对违规新设立保证金的,要严肃查处。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2016年9月下旬,组织督查组对各地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并通报批评,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将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 (三)加强信息统计报送,切实落实清理工作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汇总、通报各地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统计和汇总,于2016年8月16日前将《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见附表3)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一)、(二)(见附表4、附表5),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总结。各单位所报材料须同时上报纸质版和电子版文件。 (四)加强舆论宣传,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多层面、全方位宣传,营造有利于清理规范工作的舆论监督氛围。同时,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对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的单位和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要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投诉举报电话:0991-2823744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续夏光,电话:0991- 2823744,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表: 1.《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统计表》 2.《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制度统计表》 3.《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 4.《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一) 5.《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