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清理林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22.10.2014  12:32

新林办函〔2014〕249号

 

 

厅机关合署办公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新政发〔2014〕62号)要求,自治区林业厅决定对厅本级实施的林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和目标

此次清理对象为各处室、各合署办公事业单位仍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林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审批对象的不同,这些事项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和面向下一级人民政府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清理原则和内容

清理工作要按照职权法定、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分类处理,分步实施,坚持“谁实施、谁清理”,对现有林业非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一)取消和调整与国务院部门相对应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务院部门取消的林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我厅对应的相关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国务院部门将林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的,我厅对应的相关事项,依法定程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经批准后予以相应调整;厅本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应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明确省级具有审批权限,且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可依法申请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

(二)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立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林业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按立法程序提请修改。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13〕92号)的规定,依法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的程序;属于国务院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设定的,各审批机构要与国家林业局衔接清理的方向,对应提出取消或调整为行政许可的清理意见。今后,各处室、各合署办公事业单位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三)取消和调整面向下级政府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我厅原已承担或承接国务院部门下放的林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由下级人民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予以取消和下放。各处室、各合署办公事业单位面向地(州、市)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逐项进行审核论证,该取消的一律取消。上述两类事项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的,经我厅申报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三、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12月底前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自行清理阶段(10月15日前完成)。各处室、各合署办公事业单位对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三定”方案,对由我厅负责实施的(含以本机构名义实施的)林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逐一列出审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承办机构、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等内容,并对审批事项逐一提出继续实施、取消、下放、调整的具体意见报送厅政策法规处。同时,各承办机构要认真填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自查清理汇总表》。各承办机构向管理相对人实施的任何林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均须如实填报,不得漏报瞒报。

(二)集中审核阶段(10月20日前完成)。厅政策法规处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行政审批承办机构报送的清理结果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清理结果上报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公布实施阶段(12月底前)。经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在林业厅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准确,避免遗漏。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应当“依法、准确、完整”地表述。在自行清理过程中,各处室、各合署办公事业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摸清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

(二)加强领导,专人负责。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各处室、各合署办公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责任,逐项目、逐环节全面清理,及时报送清理结果。

(三)强化协商,扎实推进。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清理工作的实际,及时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工作会议,协商并研究解决行政审批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各处室、各合署办公事业单位的清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各处室、各合署办公事业单位要确保清理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10月15日前将书面清理报告、汇总表、电子文本和填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一并报送厅政策法规处。

清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厅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 系 人:何玉红、赵媛媛

联系电话:5816594

 

附件: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自查清理汇总表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