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4—2015年单位增加基本工资、补发津贴补贴及2015年下半年津贴补贴经费预算的通知

02.09.2015  21:11

 

新林计字〔2015〕452号

  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方案》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自治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水平的通知》(新财综〔2015〕48号)、《关于拨付自治区本级单位2014—2015年补发津贴补贴的通知》(新财农〔2015〕94号)、《关于拨付2015年下半年自治区本级单位津贴补贴的通知》(新财农〔2015〕121号)和《关于拨付自治区本级单位2014—2015年增加基本工资经费的通知》(新财农〔2015〕122号)要求,现将2014—2015年单位增加基本工资、补发津贴补贴及2015年下半年津贴补贴经费预算下达你单位(详见附表)。

  请各单位专款专用,功能类预算支出科目根据本单位部门预算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基本支出使用的科目确定,支出经济科目请按照如下分类:

一、2014—2015年增加基本工资经费的会计核算

  在职人员列入“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离退休人员列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离、退休费”科目核算。

  二、2014—2015年补发津贴补贴经费会计核算

  在职人员列入“工资福利支出—其他工资福利性支出”、离退休人员列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科目核算。

三、2015年下半年单位津贴补贴经费会计核算

在职人员列入“工资福利支出—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列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离、退休费”科目核算。

 

                                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