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院受理案件 变审查制为登记制

02.12.2014  11:3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提出,法院受理案件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建立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讼行为的甄别和惩治机制,加大工作力度。记者了解到,目前“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正处于调研讨论阶段。

审查制和登记制有何不同?

我国法院现行的制度为立案审查制即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审查,而后决定是否进行受理。

在民事诉讼中,起诉必须符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权这4个条件。而在行政诉讼中,起诉必须要符合: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有通过上述审查后,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才会立案受理,进入诉讼程序,如果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那么案件就无从受理。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康明远认为,因为法官在事实、理由理解上的模糊性;法院从办案压力、纠纷解决、机制运转等方面综合考量;来自政府或其他团体个人方面的干预,法院可能会以不符合条件拒绝一部分诉状,这种行为对于司法的公信力是极大的伤害。

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振华称,立案登记制将取消所有实体性审查,使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举报、控告、起诉都可以立案,“法律条文是客观固定的,但是立案庭审查案件时存在主观判断,改为登记制后就取消了主观判断,只要案子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就可立案,这时候立案庭就相当于医院挂号室,立案庭不用审查具体是什么案子,光看案子手续全不全就可以了。

王振华认为,这使得法院不能无缘无故拒收当事人的诉状,从而扩大了法院收案范围,可以有力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让更多的人享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其次可以明显减少外界干预。

完善惩治机制不能乱诉

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案件的受理范围,可能会导致众多的案件涌入法院。 “如果大家有事没事都去诉讼,那就适得其反,不但会大大降低司法的效率,对法院而言也是沉重的负担。”王振华认为,“在立案阶段适当地甄别也必不可少,否则反而会大大降低法院的效率。

这一点在《意见》中也已明确表述,《意见》中提出,建立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讼行为的甄别和惩治机制。

新市区人民法院的工作量是全疆法院系统平均工作量的2.2倍,“基本上每天晚上都要加班写判决书,今年法院的案件已经上升了20%,人少案多的矛盾已经更加凸显了。”该法院党组书记周东说。

案件的增多也印证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升,建立立案登记制后,必要的惩戒措施也应及时出台。”周东认为,建立甄别和惩治机制,一方面有助于节省有限的审判资源,同时对于上述行为的适当惩戒也是维护司法的尊严,有助于提升公民的道德水准。

此外,王振华还建议,在目前法院的人手普遍不足的情况下,法院的正常工作将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因此可以逐步推行立案登记制度,给法院一个适当的适应期,完善机构设置,做好配套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