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加强水污染防治 地级城市按季度公开水质状况

12.11.2015  13:31

  本报记者杨爱群 见习记者李俊伟呼和浩特报道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日前出台了《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到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企业。

  《实施意见》明确,从2016年起,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城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实施意见》要求,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产或停产整治;对经整治仍不能达标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