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妹因给母亲安葬产生纠纷 致骨灰被抛撒

18.11.2015  13:56
原标题:亲兄妹因给母亲安葬产生纠纷 致骨灰被抛撒

因给老母亲安葬骨灰的问题,卢某与二妹等亲属产生纠纷,对方三人一气之下将卢某母亲的骨灰抛撒在半路。卢某遂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为由,将三人诉至法院,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该案也是本市首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昨日该案在平谷法院金海湖法庭审理,法院认为,卢某所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驳回其起诉。

认为骨灰处置不当

原告卢某诉称,2015年7月31日,母亲因病去世,8月2日,他与大姐夫、二妹和三妹夫因母亲骨灰安葬一事产生纠纷。他要求将母亲安葬在公墓,遭到三被告反对。三被告一怒之下将其母骨灰抛撒在半路,致母亲不能入土为安,他本人永远无处祭拜。卢某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是对逝者的大不敬,同时使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被告三人辩称,卢母生前患病,原告不但没有对其尽到赡养义务,且未出钱为其治病。其次,卢母生前有遗愿,希望将自己的骨灰撒在金海湖里,老太去世后,几个子女因不舍得将骨灰抛撒,还是决定将老母亲与原配合葬,原告也表示同意。但出殡当天,原告不仅破坏花圈、幡,还阻止将母亲下葬,故此才按照老太遗愿,当日将其骨灰撒在了金海湖水库里。

法院认定缺乏证据

该案在平谷法院金海湖法庭审理。卢某的大姐夫称,老太下葬当天是原告阻止下葬,还把花圈等祭奠用品破坏了,“因为原告不让埋,老太太生前又有愿望说想把骨灰撒在水库里,我们就照做了”。不过卢某对此却不认同,“按照我们当地习俗,死者如有儿子,出殡起灵过程中的摔盆、抱骨灰都是儿子的责任”,而他作为儿子的人格地位和相应的权利遭到被告的排挤,才导致上述行为发生,进而引发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认为三被告将母亲骨灰随意破坏,但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陈述,双方在已对卢母后世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原告仅因为风俗习惯的原因,拒绝将母亲下葬,故原告应当对此承担后果。同时,原告指出三被告将母亲骨灰随意抛撒与常理相悖,结合三被告能明确指出骨灰撒入金海湖的具体位置,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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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

一审宣判后,本案法官朱政向记者表示,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而本案也是北京法院受理的首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记者 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