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13.02.2015  23:43

新残教就字[2015] 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各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7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加大征收工作力度,实现应收尽收,进一步促进我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5]5号)精神,结合我区残疾人就业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自治区残联将各县(市、区)上交残保金的增收部分全额返至县级残联,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狠抓贯彻落实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单位职工人数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实质是将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地(州、市)要采取切实措施,狠抓落实,依法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按比例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在媒体上进行曝光、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确保“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落实。

二、 采取激励措施,确保应缴尽缴

自2015年度起,各县(市、区)征收残保金较上年度上交自治区(50%)残保金的增收部分,由自治区残联以项目资金的形式全额返至各县(市、区)残联。

各地(州、市)残联要本着“重视基层、加强基层、服务基层”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激励措施,确保残保金应缴尽缴,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管理使用,发挥最大效用

残疾人就业创业是体现残疾人人生价值、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渠道,也是增加残疾人及家庭经济收入、改善生活状况的根本途径,是实现残疾人及家庭共奔小康的关键。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力度,加大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残保金的最大效用,千方百计让残疾人增加收人。

返至各地的残保金专项用于以下开支:

(一)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扶持残疾人个体创业就业,扶持中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各类促进残疾人就业项目;

(二)残疾人职业培训及相关费用的开支;

(三)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的社保补贴;

(四)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五)补助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的中介机构;

(六)补贴残疾人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

(七)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其他开支等。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