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第13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7.03.2018  17:38

人民网乌鲁木齐3月27日电(杨睿) 26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差额予以补足。

据了解,此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四个档次,即1820元、1620元、1540元、1460元;二是不含 “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四个档次,即 1441元、1241元、1161元、1081元。

同时,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8.2元、16.2元、15.4元、14.6元。

通知》强调,用人单位要自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后,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199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先后12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2018年是第13次进行调整。

(责编:杨睿、李龙)
乌鲁木齐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每月1620元
原标题:乌鲁木齐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 乌鲁木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