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梁超辞去新疆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9.11.2014  09: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梁超辞去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梁超因工作变动辞去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