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有关负责人就台山核电厂及全国核电安全监管情况答记者问

14.04.2015  12:20

  近期,中国环境报记者注意到相关媒体报道法国EPR型核电厂反应堆压力容器顶盖可能存在机械性能偏差问题,同时对我国台山核电厂安全监管问题给予关注。就此,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安全监管司汤搏副司长,他回答了记者的询问,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问:我国是如何实施核电厂核安全监管的,核电厂安全水平如何?

  答:1984年,我国设立了国家核安全局,依法对我国民用核设施实施统一独立的核安全监管,确保核安全决策不受任何核电发展部门和单位的影响。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当时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得到整合优化。2008年,环境保护部成立,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30年来,我国核安全监管体系有效运转,具有如下几个明显特点:

  一是始终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以“严之又严、慎之又慎、细之又细、实之又实”的思路、态度和作风统领一切核安全监管工作。

  二是以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的安全标准为基础,建立了系统、完善的核安全法规标准,并保持与国际先进安全标准同步。

  三是对核电厂实行分阶段的核安全许可证制度。在厂址选择、建造、装料、运行和退役等各阶段,核电厂只有在得到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核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该阶段各项核安全相关活动。

  四是开展严格的核安全技术审查。核电厂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设备的设计必须经过国家核安全局的技术审评。只有确认满足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后,国家核安全局才颁发相应行政许可。

  五是对核电厂的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直至退役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的核安全监督,通过日常检查、例行检查、非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确保核电厂所有核安全重要活动均被纳入国家核安全局监管范围。

  六是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系统,在每个核电厂周围设有多个监督性监测点,保持24小时连续监测。除此之外,各核电厂也建立了自身辐射环境监测体系。

  七是建立了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经验反馈平台,形成了运转有效的核电厂经验反馈体系,对国内、国际发生的各类核事件的原因、过程与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汲取经验教训,并在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提出安全改进措施,推进核电厂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我国现役的23台核电机组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安全业绩,迄今未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2级和以上级别的运行事件。多年的监测结果表明,我国核电厂周边环境辐射水平处于天然本底正常涨落范围内。在世界核电运营者协会(WANO)综合排名中,我国运行的核电机组各项性能指标均处于全球中上水平,部分机组处于世界先进水平。比如,中广核集团公司2014年11台商运机组的99项WANO指标中,有75项达到中间值及以上水平,比例为75.76%,其中有62项达到先进值水平,比例为62.63%。

  我国在建核电机组27台,约占全球在建核电机组的1/3。在建核电机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有效,工程建造技术水平与国际保持同步,这些在建机组的建设质量均处于受控状态。我国始终坚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核电,对于新申请建造许可证的核电项目,按照我国核安全法规标准并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最新的核安全法规标准进行选址和设计的审查。

  问:我国核安全监管能力怎么样?

  答:我国中央本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三个核与辐射安全业务司、六个地区监督站和两个技术中心组成,拥有一支较高素质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队伍。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队伍也蓬勃发展,31个省(区、市)全部设立了独立的辐射安全监管机构。目前,已形成中央本级1000多人、全国近万人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队伍。其中,国家核安全局机关约100人,六个地区监督站约330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约600人、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约100人。同时,通过30年的努力,已具备较为完善的核安全审评和监督能力,包括计算校核和试验验证、现场监督检测、事故应急应对、辐射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软硬件设备和手段。

  为了进一步提高核安全监管能力,我们还提出并正在积极推动尽快实现两个现代化的目标,即核安全监管体系的现代化和监管能力的现代化。具体而言,就是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大力夯实“四块基石”和强化“八项支撑”,到2020年,形成法规体系健全、组织机构完整、技术能力强大、精神文化丰富的核安全监管体系,具备完善的核安全审评能力、监督执法能力、辐射监测能力、事故应急能力、经验反馈能力、技术研发能力、公众沟通能力和国际合作能力,为中国从核大国转变成为核强国提供有力支撑与保障。

  问:针对台山核电厂开展了哪些核安全监管活动?

  答:台山核电厂厂址位于广东省台山市赤溪镇,采用法国EPR型核电技术建设2台机组,单机功率175万千瓦,设计和设备制造由法中两国企业共同承担,核岛供货设计合同由法国AREVA公司牵头。1、2号机组分别于2009年和2010年开工建设。台山核电厂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由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负责,该公司由中方(中广核集团公司等)和法方(法国电力公司)按照7:3的股比共同投资成立。

  2008年以来,国家核安全局相继对台山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和首次装料批准书进行了审评。在充分吸收借鉴芬兰和法国等核安全审评工作基础上,组织投入各类专业审评力量400多人年,进行深入细致的核安全审评,提出7批总计5120余个问题,并先后召开5次大型审评对话会,对重要安全问题给予充分关注,并逐一督促解决。

  依照我国核安全法规,国家核安全局地区监督站派出现场监督组,由6名专职核安全监督员常驻台山核电厂现场,对土建、安装和调试等活动实施全日制、24小时旁站式的监督。另外,国家核安全局还对国内制造厂生产的设备开展驻场监督,对进口设备进行安全检验。

  自2009年台山核电厂取得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建造许可证并开工建设以来,国家核安全局及地区监督站共实施18次例行和非例行检查、57次各类专项检查和711次日常检查,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上发布了核岛浇注混凝土、综合安全检查等相关报告。总体上,台山核电厂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建造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目前,台山核电厂1号机组已进入装料前的调试准备阶段,2号机组正在进行设备安装。台山核电厂对建造期间发生的各类不符合项和质量问题按照法规要求和相关程序进行了处理,国家核安全局对此开展了有效的审查和监督。

  同时,国家核安全局通过国际双边或多边框架协议,充分与法国和芬兰核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交流合作,共享监管成果,以加强EPR型核电项目设计、建造和调试的监管。

  问:据报道,近期法国EPR型核电项目压力容器顶盖锻件可能存在机械性能偏差,我国台山核电项目情况怎么样?

  答:法国Flamanville 3号机组(FA3)是继芬兰EPR型核电项目之后的世界第2台EPR机组,其压力容器锻件由法国AREVA公司下属的CREUSOT FORGE公司供货,于2006年底至2007年初按照法国工业规范RCC-M制造。中国台山核电厂和英国、美国拟建EPR型核电项目的压力容器锻件也由该公司提供。

  2005年12月,法国核安全局(ASN)根据欧盟法令,修订发布了法国《核承压设备法令》(ESPN)。2008年,ASN根据ESPN法令明确了有关锻件评定的具体要求。

  2010年至2014年,AREVA公司按照ESPN法令要求对锻件鉴定情况进行回顾性复核,涉及压力容器顶盖和底封头的锻件。由于FA3项目相关锻件已用于制造压力容器,AREVA公司选择了原计划用于美国EPR型核电项目的压力容器顶盖进行了相关试验,以证明相关锻件满足ESPN要求。2014年后期,AREVA公司向ASN提交的试验结果表明,在压力容器顶盖上表面的中心区域存在碳元素偏析、冲击韧性低于预期值。当前,ASN和AREVA公司正在就该问题进行深入沟通,研究开展进一步试验和分析,以确认是否满足相关性能要求。2015年4月3日,ASN向中国国家核安全局通报了有关情况。同时,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也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到该情况,及时向国家核安全局进行了口头通报,并派人与国家核安全局就有关情况进行了交流。

  国家核安全局获悉后,对该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一方面,要求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迅即开展排查和分析工作,随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汇报工作进展。另一方面,在密切跟踪法国相关情况处理进展的同时,组织专家队伍对台山核电厂可能存在的类似问题深入进行评估研判,为科学决策奠定基础。

  下一步,国家核安全局将与ASN继续保持密切沟通,就相关技术处理方案的审查和监督措施紧密合作。只有压力容器顶盖锻件问题得到彻底查清并妥善处理后,国家核安全局才会向台山核电厂颁发首次装料批准书,准许其开始装料运行。

  问:请介绍一下中法合作方面的情况?

  答:中法在核安全领域一直保持着良好而密切的合作,核安全合作已经开展了30余年。在中法双边战略伙伴合作框架下,两国核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签订了核与辐射安全领域合作协议,通过中法核安全合作指导委员会,建立了多渠道、多层次的合作机制。两国核安全监管部门一直就双方核电发展现状和面临的重要问题保持沟通和交流,并对重大问题及时磋商。

  近年来,中法合作不断加深,重点开展了EPR型核电项目的专项合作,在年度中法定期交流中就EPR型核电安全审评、机组调试和重要核安全专题等方面进行交流。此外,国家核安全局还通过经合组织核能署(OECD/NEA)多国设计评价计划(MDEP)等多边合作机制与相关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就EPR型核电项目安全监管保持密切联系和交流,每年邀请法国、芬兰等国核安全监管人员开展技术交流,并赴台山核电厂进行现场观察,以提高监管的一致性。

  问:我国履行核安全领域的国际公约情况怎么样?

  答:我国分别于1996年和2006年加入《核安全公约》和《乏燃料管理安全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这两个公约都有定期审议机制,每隔三年召开一次缔约方大会,对各缔约方递交的国家报告进行同行评议。自加入公约以来,我国一直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按公约规定的机制,公开透明地接受其他缔约方对我国履约情况的审议。不管是《核安全公约》还是《联合公约》,我国在核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多次被列为“良好实践”,供各缔约方借鉴参考。另外,我国积极参与公约履约的其他相关工作,以《核安全公约》为例,福岛核事故后广受关注的两次重要国际会议,即第5次审议会议和第2次特别会议,均由我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国家核安全局局长李干杰担任大会主席。面对福岛核事故这一重大突发事故,这两次会议为各缔约方认识事故、交流经验、提升信心、凝聚共识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向国际社会表明了我国核安全工作水平以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核安全的态度和决心。

  公约审议会议是缔约方之间的同行评议,意在借鉴良好实践、发现不足之处、共同改进提高。为了促进各缔约方之间坦诚有效地进行评议,公约评议过程和评议结果仅在缔约方之间共享。对国家报告,没有强制公开的要求,有的缔约方公开了国家报告,也有的没有公开。例如,2012年召开《联合公约》第4次审议会议时共有63个缔约方,32个没有公开国家报告、31个公开了国家报告;2014年召开的《核安全公约》第6次审议会议时共有76个缔约方,44个没有公开国家报告、32个公开了国家报告。目前,我国也在研究将国家报告向社会公开事宜。

  问:请介绍一下核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和公众沟通的有关情况?

  答: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确保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制定了专门的文件推进政务公开。

  国家核安全局对此高度重视,制定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方案》等程序文件,并发布了《关于加强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的通知》,积极推动落实核电厂信息公开工作。

  后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扩大公开范围和公开渠道。在一些重大决策中,主动征询有关利益方和公众的意见;针对核与辐射热点问题,加强解疑释惑工作,主动回应公众关切,让公众全面了解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推动核电厂主动作为,积极加大科普宣传、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工作力度,全面公开项目建设、安全运行、辐射监测、事件事故等核安全和环境保护信息,切实保障公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