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和已认定的首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23.04.2015  13:03

新林计字〔2015〕134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计资司《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和已认定的首批国家林业龙头企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规木函〔2015〕22号)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和已认定的首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推荐原则

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简称《方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要科学制定推荐方案,成立专家评审小组,采取措施保证推选工作规范、透明,将真正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创新能力强的企业推荐出来,经得起历史检验。

二、                  推荐范围

推荐上报的企业必需是自治区林果业重点龙头企业,并且是以核桃、红枣、巴旦木、杏仁等生产加工为主的木本粮油资源培育与加工的生产经营、流通、服务类企业。

三、                  推荐数量

各地州市分别推荐企业1-2家。

四、                  报送材料

(一)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新疆果业集团推荐的正式文件(包括企业构成、主产品及品牌、每年经营情况、实现利润、产品主销市场、产品科技含量、产品质量情况、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主要原料基地、带动农户数及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等以及企业其它基本情况,1500字以内)。

(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书(附件1),按申报企业填报。

(三)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

2),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填报。

(四)证明材料,包括:

1.加盖审核部门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金融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与农户(果农)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情况证明材料。

5.其他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复印件,专利、成果证明复印件,食品、药品合格证复印件,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等产品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及企业申报文本、企业简介、其他说明材料,按照顺序以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其中附件1表2和附件2请用A3纸打印)。

五、                  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新疆果业集团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标准、严守纪律,不收取费用,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推荐意见和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如实填报材料,不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中,企业名称(特别是《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汇总表》中的名称)要与工商注册名称相一致;数字、指标、文字内容互相衔接;在要求盖章的地方,必须盖章。

(三)请将申报材料于4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林业厅计资处。申报材料邮寄要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以确保我们能收到材料。《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汇总表》电子版(Excel格式)同时发送至自治区林业厅计资处和林果办邮箱。

      六、关于已认定的首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信息报送工作

阿克苏地区林业局、哈密地区林业局要按照《方案》有关规定,对已认定的首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新疆天海绿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温宿县木本粮油林场和哈密长河集团长青农牧有限公司开展监测。要求以上3家企业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附件3)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如发现企业出现《方案》第十四条所列“取消龙头企业称号”的事项,应及时报告我厅,经核实取消其龙头企业称号。请阿克苏地区林业局、哈密地区林业局将企业填报的《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附件3)及相关材料电子版于4月10日前发厅计资处和林果办邮箱。

联系人:梅莲香  联系电话:0991—581086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自治区林果办

联系人:李亚利  联系电话:0991—558905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书

2.《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汇总表

            3.《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