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4.12.2014  13:39

新林造字〔2014〕790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

2014年6月4日,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意见》(林场发〔2014〕81号)。该《意见》深入分析了当前种苗质量管理所面临的形势,明确了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的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制度,提出了还需切实加强的林木种苗监督管理工作,是今后一个时期规范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为贯彻落实好该《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必要性
        (一)林木种苗质量的地位和作用。林木种苗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物质基础,种苗质量直接影响造林成效和林分质量。提高林木种苗质量,不但能提高单位面积林地生产力,还能有效增强林木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理念,充分认识林木种苗质量在造林绿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大力推广林木良种造林,进一步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效。
        (二)林木种苗质量管理面临的形势。随着我区造林绿化进程的推进,造林工作已进入攻坚克难阶段,迫切需要结构合理、品种多样、抗逆性强的良种壮苗。城乡绿化、经济林发展、工业原料林建设迫切需要经济价值高、生态效益好、适应性强的林木良种,林木种苗生产供应由数量保障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已成必然,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已成为建设生态林业、民生林业的必然要求。
        (三)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林木种苗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管理难度也随之加大,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档案、质量检验、标签等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林木种苗市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未审先推等现象时有发生。基层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机构不健全,种苗管理和检验人员培训力度不够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林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制度

4.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加大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宣传力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以往重审批,轻监管的工作模式,加强审批事后监管,定期对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公示申办要求、办理程序和办理结果。鼓励育苗户组成合作社联合体申办许可证。

5.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标签制度。按照林木种苗标签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林木种苗标签的颜色、规格、式样、材质。销售的林木种苗必须附有标签,每个独立包装挂附一个标签,不能包装的苗木,每个销售单元应附有一个标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正确填写和使用标签,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林业重点工程造林所使用的苗木必须挂附标签,并将是否附挂标签作为造林验收标准。
        6.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是实现种源管理、种苗质量追溯的重要手段,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建立并不断完善生产经营档案,实行专人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内容要连续、完整、真实,如实记载种子来源、生产经营过程、检验结果、包装、运输、销售去向等事项。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档案要长期保存,苗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要作为种苗生产经营者申请换发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7.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广告管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执行林木种苗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引导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依法发布林木种苗广告,要对各类新闻媒体发布的林木种苗广告进行跟踪检查。种子经营者在发布林木种苗广告时,需要通过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其中的专业技术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验。

三、切实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8.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环节质量管理。引导林木种苗生产者按照技术标准生产,加强林木种苗生产各环节技术指导。强化林木种子源头管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告采种林、采种期,禁止抢采掠青。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实行自检或者委托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机构检验,出具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对成规模、集约化、严格按照技术标准生产良种壮苗的种苗生产者给于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9.加强林木种苗使用环节管理。国家投资或是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项目要优先使用林木良种,逐步提高造林良种使用率。造林作业设计中要明确良种使用率和质量要求,所使用的苗批必须具备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质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造林验收时,要将林木良种使用情况和林木种苗质量作为重要内容,使用质量不合格种苗、无证无签种苗或未按要求使用林木良种的,不予验收。造林单位要建立造林用种档案,实行林木种苗质量可追溯制度。要充分发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的主导和示范作用,逐步实行定点育苗、定向供应。

10.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林业工程造林所使用的苗木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不断完善自查、检查、抽查三位一体的种苗质量抽查制度,同时监督种苗供应者做好生产、经营环节档案管理工作。要及时通报抽查结果,对在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中措施得力、质量优良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跟踪检查。对整改不到位单位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投资调控。

11.加大林木种苗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每年以科技之冬、送知识下乡、植树节等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种苗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要将法条以精练、脍炙人口的方式广泛宣传。建立林木种苗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对举报的林木种苗案件进行查处。

12.加大对各类林木种苗质量案件的查处力度。总结林木种苗行政执法联合行动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加强与工商部门沟通协调。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未审先推、抢采掠青、无证无签、伪造证书、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建立林木种苗质量案件上报跟踪制度,每月逐级向自治区林业厅报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四、强化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13.建立健全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机构。逐步完善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对单独设立种苗管理机构的地(州)、县(市),加强人员配置,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建立和完善各项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4.打造一支业精技强的种苗质量管理队伍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对种苗生产经营者要普及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专业知识。派综合素质较高、条件较好的基层种苗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培训。针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检查、种子检验等业务要分批次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2014年12月5日